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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稻、北稻之间的商标战争(全第一至第五季,待续)

Stella Q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第一季 苏稻、北稻各有商标

话说,稻香村始创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的苏州观前街,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1895年,握有稻香村食品制作绝技和经营谋略的金陵人郭玉生带着几个伙计来京,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设了“稻香村南货店”,后来成为北京著名的糕点铺。此乃苏稻、北稻创立之始。

2005年之前,苏州稻香村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京稻香村则深耕北京,两家相安无事。

但此时,苏稻、北稻已各自拥有注册商标,日后的纷争就围绕这几件商标而起,此乃后话……

苏稻名下商标:

第184905号“稻香村 DXC”商标,1983年7月5日核准注册,核定类别第30类“饼干”。


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商标,1989年6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类别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


北稻名下商标:

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1996年1月5日核准注册,核定类别第30类“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 小包子; 春卷; 炒饭; 粥; 年糕; 棕子; 元霄; 煎饼; 八宝饭; 豆沙; 醪糟; 火烧; 大饼; 馒头; 花卷; 豆包; 盒饭”。


故事就是从这3个商标开始的。

细心的人一看,咦?这3个商标有哪里不对啊!

明明第30类上有“稻香村DXC”商标在先,核定使用在“饼干”“果子面包、糕点”上,怎么商标局又核准了“稻香村”商标在“馅饼;煎饼;大饼”等商品上从注册?这仨商标最显著的部分都是中文“稻香村”仨字,饼干、糕点和馅饼差不离,这分明是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啊!

这就为接下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第二季 谁也不许对方注册新“稻香村”商标

2006年,苏稻申请在第30类“糖果、饼干、面包、糕点、年糕、米果、冰淇淋、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等商品上注册第5485873号”商标。北稻提出异议,认为与其第1011610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商评委认为异议理由成立。该商标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法院维持商评委的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北稻申请在第30类“包子; 冰淇淋; 饼干; 茶; 茶饮料; 醋; 蛋糕; 调味品; 豆包; 豆浆; 蜂蜜; 糕点;果冻(糖果); 花卷; 家用嫩肉剂; 酱油; 饺子; 酵母; 咖啡;可可制品; 馒头; 米; 面包; 面粉; 面粉制品; 南糖; 年糕; 巧克力; 曲奇饼干; 食盐; 食用淀粉;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汤元粉; 糖; 糖点(酥皮糕点);馅饼馅饼(点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油茶粉;元宵;月饼;粽子”上注册第8104706号“”商标,2015年4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2015年2月12日,苏稻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包括与其在先第184905、352997号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维持。苏稻哪里服气?提起诉讼。2018年4月,行政诉讼一审结果出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苏稻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裁定。

就这样,北稻、苏稻各自手持在先注册商标,异议或无效对方试图注册的新“稻香村”商标。结果来看,苏稻折戟,北稻一审凯旋。


第三季 禁令反转

2015年9月11日,北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苏稻侵犯其第1011610号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6年5月20日,北稻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苏稻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等销售包含“稻香村”标识的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等商品。

2017年9月,中秋节前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禁令,裁定苏稻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等销售包含“稻香村”标识的上述商品。

仅仅过了一个周末,北知院解除上述裁定,苏稻又可以在网上卖“稻香村”月饼了。

 

第四季 北稻在京诉苏稻侵权

距离2015年9月11日,北稻向北知院起诉苏稻侵犯其第1011610号商标专用权整整三年后,2018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苏稻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北稻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判决苏稻在粽子、月饼、年糕等商品上使用的如下“稻香村”商标侵犯了北稻第1011610号商标专用权:

(请注意与苏稻第184905、352997号商标的区别……)

一审判决苏稻赔偿北稻3000万元

一审判决中,法院写道: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85号裁定后,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理应在尊重“稻香村”老字号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的前提下,基于北京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均注册有相关“稻香村”商标的事实,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力求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减少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以便于消费者区别商品来源并对相关商品作出自主选择。

……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了相关“三禾北京稻香村”标识,以与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商品相区分,但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在糕点类商品、粽子和年糕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了包含“稻香村”文字的标识、相关“稻香村”扇形标识,而对其受让取得的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并未突出使用。


第五季 苏稻在苏诉北稻侵权

2018年2月6日,苏稻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起诉北稻侵害其第184905、352997号商标专用权。

10.12日(今天),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赔偿苏稻115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在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商标注册之前,在类似商品上已经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被告北稻公司不能将其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当然延伸使用至该注册商标未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上。

……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85号再审行政裁定书作出时间是2014年12月,其所述的稳定市场格局也是针对于此前北稻公司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本文原告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作者注)所形成的共同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各自所有的相关稻香村商标的局面,而本案中依被告北稻公司庭审时(2018年)的陈述,其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时间是近一两年,故这种使用情况并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所确认的稳定市场格局的内容。

 

第六季 大结局?

第六季会是大结局吗?这部商标战争剧会走向何方?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南北都卖饼,破冰释前嫌。

或许,共存共荣才是唯一选择!

 

附上相关案件详细资料:

第二季(北稻无效苏稻标,苏稻无效北稻标)

第三季(北知院禁令及解除)

第四季(北知院一审判决苏稻赔偿北稻3000万元)

第五季(苏稻诉北稻侵权,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书,见今日第二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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